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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卫生健康关于印发《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细则》的通知

来源:贝博下载    发布时间:2023-12-23 20:48:59

深圳市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

  深圳市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名 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规范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工作,推进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开放共享,提高深圳市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促进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2〕3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工作,减少重复购置,促进资源共享,推进本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开放共享,不断提高本市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深圳市促进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2〕3号),结合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仪器)购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购置评议是指购置单位对新购科研仪器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自行组织内部评议或向市科技创新委申请进行联合评议的行为,从源头上避免科研仪器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

  第四条购置评议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效导向、优化配置、科学论证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新购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时,购置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创新委申请进行联合评议。

  新购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科研仪器时,购置单位自行组织内部评议(以下简称自行评议),自行评议结果按年度报科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参考模板见附件3)。

  第六条购置单位新购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时,应当在购置前或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查重申请,通过市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提交查重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1),查重内容包括拟购置科研仪器基本信息、购置单位及所在区级区域同类科研仪器的存量及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科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是由市科学技术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共同组成,负责协调全市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推动制度建设,组织开展科研仪器购置联合评议,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创新委。其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和深圳市的要求,研究制定科研仪器购置评议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

  (三)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完成购置评议结果的落实执行,推动科研仪器优化配置。

  (三)管理监督所辖单位完成购置评议结果的落实执行,推动科研仪器优化配置,做好开放共享工作。

  第九条本细则所称购置单位是指申请购置科研仪器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其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

  (二)制定科研仪器年度购置计划,并按要求组织开展自行评议或向市科技创新委申请进行联合评议工作;

  (三)建立全面、准确的科研仪器信息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使用情况等,并按要求向市科技创新委定期报送;

  (六)合理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减少科研仪器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和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条利用部门预算购置科研仪器的,购置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同时提交科研仪器购置计划及评议结果。

  第十一条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购置科研仪器的,资金安排部门应当在项目申请过程中要求购置单位提交科研仪器的查重或评议结果。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或资金安排部门审批同意购置的科研仪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购置变化时,购置单位理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资金安排部门报批,并提交调整后的拟购置科研仪器查重或评议结果。

  1.年度部门预算中涉及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研仪器购置的,购置单位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创新委提出联合评议申请,通过市共享平台提交《联合评议申请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2)。

  2.申报项目中涉及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研仪器购置的,购置单位应当在提交申报材料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资金安排部门提交《联合评议申请报告》,由资金安排部门汇总后,统一向市科学技术创新委提出联合评议申请。

  1.形式审查。市科学技术创新委受理联合评议申请并对《联合评议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未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予以退回,并告知购置单位退回原因,购置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补充完善,重新提交。

  2.专家评审。市科学技术创新委根据提交的《联合评议申请报告》,组织不少于5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

  (3)购置单位及所在区级区域同类科研仪器保有情况,包括数量、规格型号、使用年限、年平均工作机时、共享情况、当前状态等;

  3.评议委员会审议。市科学技术创新委将专家评审结果报送评议委员会审议,由评议委员会确定最终评议结果。

  1.联合评议结果经评议委员会审定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和购置单位反馈。

  2.购置单位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议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创新委提出申诉,并提交申诉材料,市科学技术创新委将申诉材料报评议委员会进行研究并出具最终处理意见。

  (二)购置单位及所在区级区域虽有同类科研仪器但机时饱满,不足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三)购置单位及所在区级区域虽有同类科研仪器,但由于功能、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

  (一)购置单位及所在区级区域现存同类科研仪器较多,功能能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并且利用率较低;

  第十六条在同等条件下,主管部门或资金安排部门应当优先批准存量科研仪器使用率高、共享服务良好的购置单位的申请。

  对购置单位提交虚假资料或未按规定开展查重或评议的科研仪器购置申请,不予安排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后,不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使用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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